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翁建全先生、李春光先生、马文超先生及离任独立董事祝立宏女士、罗娟香女士的兼职、任职情况以及其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