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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新化股份2023年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林浣、朱伟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3月15日-16日,4月15日—1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林浣、朱伟、任健平

(五)现场检查手段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新化股份的实际情况,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三会会议文件、内部控制文件、关联交易记录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流水文件等资料;访谈公司管理层;实地考察募投项目情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各项治理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情况,并就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对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及支持性文件的检查,并通过与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访谈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信息披露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管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现场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明细、银行对账单,复核了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同时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实地走访,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管理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以及与公司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近期行业和

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新化股份持续关注:(1)持续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2)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资金安排管理,对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坚持审慎投资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3)及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规则,更新完善及规范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协助完成保荐机构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以及实地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2023年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林 浣 朱 伟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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