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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知香: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发展状况、发展战略规划、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基本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每年依据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4 -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①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②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③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出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充分考虑和听取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规划期内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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