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4年4月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1年1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23年4月18日,公司发布公告,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其签订了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威 |
证券简称 | 欣旺达 |
证券代码 | 300207.SZ |
上市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份总数 | 1,862,217,256股 |
发行人名称
发行人名称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颐和路2号综合楼1楼、2楼A-B区、2楼D区-9楼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颐和路2号综合楼 |
邮政编码 | 518108 |
网址 | www.sunwoda.com |
电子信箱 | sunwoda@sunwoda.com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0号),同意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欣旺达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3,438,233股,发行价格为41.9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15,061,962.7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3,891,752.98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81,170,209.72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93,438,233.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3,787,731,976.72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认股款人民币3,915,061,962.70元,扣除保荐费、承销费(含税)人民币21,075,309.81元后的剩余款项人民币3,893,986,652.89元汇入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XYZH/2021SZAA50116号《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公司发行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2年11月22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91号),由于公司2021年度与派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7月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确认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已要求公司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并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和问责,公司将持续要求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变更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于2023年4月18日起承继东兴证券的持续督导义务,并指定保荐代表人史松祥、赵倩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程序。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除2022年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涉事项外,持续督导期内欣旺达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
全部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史松祥 赵 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