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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庆楼: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605108 证券简称:同庆楼 公告编号:2024-017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外,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还应单独计票并披露。
2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第一届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第一届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
会、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董事会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3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七)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八)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本公司现任监事; (十)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的;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4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5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责、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及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部分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制度已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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