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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依托专业知识为公司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 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于2023年3 月31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3次,本人出席董事会4次,出席股东大会0次。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未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未涉及提名委员会需要履行职责的事项。

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年度内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对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审查。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独立董事积极保持沟通交流,与公司内部审计团队紧密协作,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情况,强化风险管理,深化内控建设。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本人认真审阅财务报表初稿,并结合公司实际,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涉及的重点内容进行探讨,保障审计结果的客

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风险,对公司财务运作、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投资、内控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主动查询,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确保全体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投资者关系工作和舆情,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同时,认真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如认真解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董事履职要点,不断学习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关注公司互动平台投资者问答、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发挥独立董事在监督和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发表独立意见、事前认可意见及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议案的讨论并参与投票表决,2023年度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1、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认真审核进行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综上,本人同意公司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占用的情形。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经营发展的情况制订,符合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5)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绩,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遵循执业准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

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2023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是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减少因人民币汇率和利率波动频繁带来的汇兑损益和财务费用,降低汇率和利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已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制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2023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8)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公司建立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权限和风险管控措施,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2、2023年8月25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 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报告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占用的情形。

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度,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对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广大投资者公开、透明地披露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3、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遵循执业准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董事、高管薪酬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对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方案合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除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外,不定期通过电子通讯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细致的了解,及时掌握公司的运营状态;同时本人也持续关注企业外部环境及行业市场变化;关注公司舆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并提出专业意见建议。

报告期内,在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各项工作,及时、详细提供相关资料,并定期沟通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及时报送详细的会议资料,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对于本人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反馈和沟通,保证了本人能够有效行使职权,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四、总体评价

2023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与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达成高效沟通,为完善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报告期内,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平稳发展。2023年度,我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没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也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截止2024年1月底,本人因任期届满已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且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衷心感谢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职期间给予我的配合与支持!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 坚

2024年0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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