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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或“公告”,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中的至少一家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七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

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核实有关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审核以及在指定媒体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资本运营部(董事会

办公室)告知相关信息,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告知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

披露时间,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按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在知悉本条所述事项时,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第三十九条 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或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或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仅股东大会适用)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直通披露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具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范围为准,披露的信息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直通披露业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可以在交易日6:00-20:30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最后一日12:00-16:00时段提交直通披露公告。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计划与财务部门根据取得年度审计报告的时

间,会同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二)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信息披露系统提交披露文件。

第四十七条 临时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2.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信息披露系统提交披露文件。

(二)公司涉及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2.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公告;

4.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信息披露系统提交披露文件。

第四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作出内部决定,应在决定作出当日将全套文件报公司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公告;

(三)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信息披露系统提交

披露文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暂缓、免于披露的信息第一节 暂缓、免于披露的范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严重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节 审批流程及后续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公司对外提供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产生该秘密的部门,审核该等秘密是否属于需要暂缓披露或免于披露的信息;

(二)如属于需要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的信息,产生该秘密的部门,应当确定是否申请暂缓或免于披露;

(三)如无需申请暂缓或免于披露或不属于需要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将该等信息统一提供给公司对外提供信息责任部门,由对外提供信息责任部门对外提供。

第五十八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分管负责人应向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 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免于要求的事项,由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报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登记后,报董事长批准。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暂缓、免于事项的登记,并将相关材料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免于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免于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和五十六条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免于披露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七章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第六十二条 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六十五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六十六条 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未公开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

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部门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原《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废止。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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