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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了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公司发展,公司拟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包括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种模式,保理融资款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支出。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保理融资金额:我公司作为销货方将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或保理公司,与银行或保理公司办理国内保理业务,预计此项保理融资年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保理期限:每笔业务融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保理融资利息:参照市场利率标准与银行或保理公司协商确定。

4.保理业务目的:为了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公司发展,保理融资款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支出。

二、主要责任

1.对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公司应继续履行购销或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2.公司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银行或保理公司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我公司的原

因产生的罚息等;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银行或保理公司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公司无权向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3.保理合同以银行固定格式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三、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为规避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下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不能按约定支付合同项下的款项,公司针对该笔保理业务进行回购或还款的风险,本年度公司仅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办理的国内保理业务的保理融资款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支出,能够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保理合同以银行固定格式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保理融资利息按照购货方与银行或保理公司协商确定。本年度公司仅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银行或保理公司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公司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五、相关说明

该合同中主要交易方银行或保理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另一交易方购煤用户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该项国内保理业务事项不是关联交易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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