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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晖电气:关于公司监事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潘云峰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 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潘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潘云峰:

经查、你作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配偶沈亚萍于2024年2月8日买入52,900股公司股票,成交金额422,494元,并于2024年3月8日卖出33,800股公司股票,成交金额469,820元。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督促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潘云峰先生及其配偶沈亚萍女士高度重视河南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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