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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贸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8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4日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练东路28号办公楼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豪良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04,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47,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周威迪、蔡祥飞因工作原因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周威迪因工作原因委托证券事务代表居维佳履行相应职责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

2024-02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604,4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告编号:2024-02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604,4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增强公司人员稳定性,吸引和留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优秀人才,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拟提名贾全勇、冯庆忠等70人为公司核心员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604,4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会相应地拟定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授予条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4-02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604,4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针对公司实施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最终确定的获授激励对象签署。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604,4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⑨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604,4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一)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1,274,465100%00%00%
(二)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1,274,465100%00%00%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1,274,465100%00%00%
(四)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1,274,465100%00%00%
(五)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1,274,465100%00%00%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1,274,465100%00%00%

涉及公开征集表决权事项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公开征集获得授权情况合计表决结果
股东人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一)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000%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000%通过
管理办法》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000%通过
(五)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000%通过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000%通过
征集人是否按照已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指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龙、刘定宏

(三)结论性意见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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