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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药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 2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 3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 4

第五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 7

第六章 信息披露 ...... 11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 ...... 12

第八章 相关法律责任 ...... 13

第九章 附 则 ...... 14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

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

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 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 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

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可以接受公司监事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和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

技术人员。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

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

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

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

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

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

1. 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 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 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

行情况;

4. 股东、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 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 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

性和合规性;

(2) 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

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3) 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

性;

(4) 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

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

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6) 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

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7) 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

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8) 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

的情况;

(9) 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二) 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

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

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

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

制止决定;

(八) 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

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

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

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

(七) 内部结论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若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

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等具

体规章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 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 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 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 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 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 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 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 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检查、

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

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报请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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