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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301587 证券简称:中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瑞股份”)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3〕2070号”《关于同意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83.201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4]15-2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人民币11,049.603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4,732.8040万元,公司股本总额由人民币11,049.6030万股变更为人民币14,732.8040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现将《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名称变更为《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对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9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070号”《关于同意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83.2010万股,于2024年4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732.8040万元。
3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存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4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于[]年[]月[]日前缴足。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14,732.804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5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劵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劵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6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7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具有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至少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2)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至少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2)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8第一百〇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一百〇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9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0第一百八十条 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第一百八十条 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见。
11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2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024年4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上述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变更、《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上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和章程备案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2024年4月)。

特此公告。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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