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宗亥)
2023年度,本人 胡宗亥 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范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于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胡宗亥,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山大学法学学士。本人于2001年2月-2017年12月,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2月-2018年9月,任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10月至今,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拥有法律方面的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本人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3年度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我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均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 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
本年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 | 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胡宗亥 | 9 | 9 | 0 | 0 | 5 |
2023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我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公司第一届和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 | 本年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审计委员会 | 5 | 5 | 0 |
提名委员会 | 2 | 2 | 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2 | 2 | 0 |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同时在年审期间与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就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在2023 年度,我积极参与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努力满足中小股东的需求和关注点。我还与其他董事会成员一起致力于建立透明和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 年度,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特别在公司合规运作方面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督促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我建议公司加强全体董监高的日常合规培训,避免窗口期交易、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李福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李福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10月,公司进行了董监高换届选举工作。2023年10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郝超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总监具备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023年10月,公司进行了董监高换届选举工作。2023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对上述2项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王春香、庄志华、戚玉柏、殷剑峰、沈浩、赵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肖潇、李映红、胡宗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及另外两位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履行公司董事职责的要求;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李福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李福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以下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总经理 | 王春香 |
副总经理 | 庄志华、戚玉柏、郝超峰 |
董事会秘书 | 戚玉柏 |
财务总监 | 郝超峰 |
本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背景、专业能力进行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提名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任职要求。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决策程序、发放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施方案符合公司的薪酬政策和考核标准,有利于发挥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发放标准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实际领取的薪酬与决议批准的内容一致,符合目前市场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4名,在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后共计390,786份股票期权,占公司行权前总股本的0.3482%,行权价格为11.4917元/股。
截至2024年2月1日,公司本次实施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中共有44人实际行权,实际新增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148股,每股11.4917元。本次行权新增股份已于2024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将在2024年10月25日前择机组织剩余未行权人员完成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事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法律专业的独立董事,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同时,积极参加交易所的相关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更好的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和作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胡宗亥):
202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