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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云科技: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并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688365 证券简称:光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8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并修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决定对《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包括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包括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信息系统集成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信息系统集成服
服务;通信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数据处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图文设计制作;市场营销策划;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通信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纸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室设备耗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务;通信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数据处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图文设计制作;市场营销策划;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通信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纸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 公司依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不时规定的、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不时规定的、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新增(因章程条款增加,后续条款编号顺延)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6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1/2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或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 (五)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如因关联股东回避、导致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非关联股东少于2名的,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授权董事会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审议、表决。第八十一条 …… (五)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该关联股东所投之票无效,不应将其投票计入有效表决,并在宣读表决结果时作出特别说明。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三)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 董事会应当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四)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选举在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比例。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二)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三)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应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限,在得票数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四) 如出现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 上述可当选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人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人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者,如经股东大会重新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五) 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得票数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如经股东大会重新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应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对缺额的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否通过。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决议作出之日立即就任;但换届选举时,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尚未届满的除外,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应自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就任。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非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下同)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下同)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5)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6) 交易标的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时,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四)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 (五)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三)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时,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四)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审计或
(六)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对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计算),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出董事会权限或董事会依审慎原则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超出董事会权限或董事会依审慎原则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第(三)~(八)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六)~(八)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 审议批准除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外的一般关联交易;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一般应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挂号邮寄、微信或其他方式送达监事。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豁免监事会的通知时限。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
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二)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同时将努力积极地贯彻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且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三) 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会批准。 (二)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可分配利润的30%。 (五)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个月。 (七)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同时发放股票股利。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同时发放股票股利。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七)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公司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八)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十)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利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利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九)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各附件内容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以上修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版《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章程》自修订版《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废止,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修订版《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及根据工商登记机关意见对修订版《公司章程》进行必要文字调整等相关手续。

二、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并制定《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本次制定、修订的制度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2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
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6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修订
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制定
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制定
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10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11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
12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1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14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1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制定
1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17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三、上网公告附件

1、《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4、《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5、《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6、《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7、《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8、《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9、《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10、《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11、《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12、《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13、《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14、《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5、《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16、《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17、《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18、《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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