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自查报告》,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宋顺林、段东梅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
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