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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期货: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年12月23日,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期货”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永安期货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对永安期货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12月23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截至目前,财通证券对永安期货的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927
注册资本1,455,555,556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层,16-17层
法定代表人葛国栋
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人黄峥嵘
联系电话0571-8835352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2月23日
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6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5,555,55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1,563.3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841.1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0,722.22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4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12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728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永安期货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永安期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永安期货规范运作,关注永安期货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永安期货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永安期货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永安期货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永安期货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永安期货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永安期货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永安期货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永安期货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六、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永安期货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永安期货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永安期货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永安期货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吴云建 熊文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章启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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