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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化学: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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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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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地。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时提交主持人,由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现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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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如有)、经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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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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