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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化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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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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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真实交易为基础,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第八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涉及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应认真核实相关的合同或文件。如果对应的关联交易不属于年初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应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对公司存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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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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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投票。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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