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联盛化学 |
保荐代表人姓名:聂敏 | 联系电话:010-85142899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锋 | 联系电话:010-8514289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5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2023年9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23号)。2023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23〕261号)。上述涉及事项系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募集资金误操作自查整改事项。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对所涉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明确责任,制订了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公司已向深交所、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21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就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并辅以案例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公司两个募集资金专户之间转款,由于人员疏忽,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入公司非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生日期为2023年7月3日。2023年9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23号);2023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23〕261号)。 | 公司在自查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已于2023年7月7日将上述款项全部退回至募集资金账户并及时告知保荐机构。该事项存续时间相对较短且误操作使用募集资金未造成与自有资金混同使用的情形。公司管理层组织财务部等相关人员加强学习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杜绝该类事项再次发生。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66,201.5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6.41%;净利润7,175.6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滑62.46%;综合毛利率为19.08%,较上年同期减少5.15个百分点。 | 保荐机构已提醒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变化的情况及导致业绩变化因素,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 ||
1.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IPO稳定股价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关于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规范资金往来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3年9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联盛化学《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募集资金误操作事项,对联盛化学出具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23号)。2023年11月21日,联盛化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23〕261号)。针对该事项,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明确责任,同时将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
报告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因联盛化学对保荐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报告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因联盛化学对保荐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聂 敏 张 锋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