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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825,721.57元,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5,997,432.92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母公司2023年度未实现盈利,因此本年度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82,741,502.19元,合并报表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667,167,562.09元。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主营业务的资金需求,并综合考虑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经营现状和资金状况等因素,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运行和主营业务的积极拓展,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度未实现盈利,考虑到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尚需要大量资金,为保障公司经营生产的良好运转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故公司本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以提升公司应对潜在风险的能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利润分配预案的合规性及合理性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计划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相匹配,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做出的相关承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规性及合理性。

公司2023年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累计滚存至下一年度,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各种因素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股东回报的角度出发,重视对股东的回报,并致力于为股东创造长期的投资价值,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四、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由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亏损,公司2023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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