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报表项目 | 变更前2022年 12月31日/2022年度 | 变更后2022年 12月31日/2022年度 | 影响数 |
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 40,886,824.75 | 41,486,253.34 | 599,428.59 |
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 | 470,772,825.25 | 470,586,271.44 | -186,553.81 |
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 | 5,757,273.55 | 5,836,791.48 | 79,517.93 |
归母净利润
归母净利润 | 121,337,917.30 | 121,305,903.53 | -32,013.77 |
少数股东损益
少数股东损益 | 4,460,304.48 | 4,412,800.32 | -47,504.16 |
少数股东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 142,494,904.48 | 142,082,029.70 | -412,874.78 |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