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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第九届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一、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依照上述规定,于2023年1月1日起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将累积影响数调整了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

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对2022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合并母公司
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37,690,192.78-838,192.06
盈余公积-83,819.21-83,819.21
未分配利润38,070,068.43-754,372.85
少数股东权益-296,056.44
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合并母公司
2023.12.31 /2023年度2022.12.31 /2022年度2023.12.31 /2023年度2022.12.31 /2022年度
递延所得税资产76,098,648.8867,099,619.351,895,059.03-211,444.11
盈余公积189,505.90-21,144.41189,505.90-21,144.41
未分配利润76,116,905.6367,392,242.781,705,553.13-190,299.70
少数股东权益-207,762.65-271,479.02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调整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最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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