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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智造: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正)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李正,作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在董事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的基本情况如下:李正,男,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3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1983年7月至1991年4月,任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1991年5月至1996年5月,任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高级研究员;1996年6月至2010年6月,任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发起合伙人、执业律师。曾任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承达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并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

的态度,本人以现场/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或缺席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任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了相关会议,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在前述会议中,本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提出建议,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予以积极关注。

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第一次专门会议,本人在会议上仔细审阅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规范运作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本人均认真仔细阅读,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各类报道及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生产经营上,重点了解公司主要业务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积极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查阅作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于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出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3次,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并为独立董事工作展开配置了专门人员,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为独立董事做好履职工作提供了全面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提名并选举董事、聘任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提名委员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了前述董事候选人为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提名及选举流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聘任了总经理、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及公司的聘任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其他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细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第二章第三条(二)规定:“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公司属于新上市公司,因此未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在各个业务环节均拟定了内部控制制度、设定了内部控制流程,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须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内部控制流程,以保证内部控制体系的良好运行。公司将在披露2023年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于2023年8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调整暨增加预计额度的议案》。公司预计将在2023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与以往年度相比,在交易类型、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方面未出现重大变化或偏差,执行了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合理,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独立董事对此无异议。

除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相关事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2023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牟峰、徐讯、余德健、朱岩梅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公司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302,894股,占行权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1%,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14,334,730股变更为415,637,624股。公司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符合激励方案的规定。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根据过往的业务合作情况,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服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和能力,在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六)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本人对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进行了梳理,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事项。

(七)作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事项。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召开相关会议前,主动了解情况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认真审阅会议文件,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的工作也得到了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在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持续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发挥业务专长,保持独立性,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助力公司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没有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报告期内,没有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没有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特此报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正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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