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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智造: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武丽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武丽波,作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在董事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因任期届满,于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中相关职务。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公司董事会基本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武丽波,女,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2022年4月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以前在行政事业单位、深圳中小型企业从事财务工作、深圳市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08年至今,先后就职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合伙人。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任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任期内在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三)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等情况

任期内,公司召开4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任期内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或缺席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任期内,公司三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任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出席并实际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主要讨论了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22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任期内公司未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会议。

任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二)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 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任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公司的证券部专门负责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会议组织,负责相关会议议案材料的编制、签字页收集等工作,为本人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公司亦及时回复本人的问询,必要时会安排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解答。

(四)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任期内,本人于2023年9月20日现场参加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审议会议议案。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公司运营状况,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

(五)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任期内积极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查阅作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于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出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于2023年8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调整暨增加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人对任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2023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原则公平、公正、公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任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各份定期报告,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第二章第三条(二)规定:“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公司属于新上市公司,因此未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质,严谨敬业,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审计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任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任期内,本人审核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期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提名委员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了前述董事候选人为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提名及选举流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八)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本人对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进行了梳理,任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事项。

(九) 作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事项。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任期内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股东;同时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本人自2022年12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于2023年9月20日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之日起任期届满,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任期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给予了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在此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2023年对本人工作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并希望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领导下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武丽波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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