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全称: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受保荐公司证券代码: | 600197 |
证券简称: | 伊力特 |
具体负责的保荐代表人: | 魏微 |
具体负责的保荐代表人: | 马初进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225号)批准,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87,6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87,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57.9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6,642.03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16298号《验资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伊力特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末届满,但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转股完毕,则保荐机构就相关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截至2022年末,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但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转股完毕。2023年,民生证券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付息、赎回等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现就2023年度民生证券对伊力特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民生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职责 | 实施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民生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民生证券已与伊力特签订《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协议书》,上述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民生证券与伊力特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无可转债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可转债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无可转债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民生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可转债相关的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民生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可转债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民生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可转债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审阅可转债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可转债相关的该等事项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可转债相关的该等事项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可转债相关的该等事项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可转债相关的该等事项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民生证券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可转债相关的该等事项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截至2022年末,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完毕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对伊力特2023年披露的可转债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伊力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可转债相关的信息披露活动,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伊力特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魏 微 马初进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