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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11-12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10 号文核准,浙江震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732,283 股,每股
发行价为人民币 12.70 元,募集资金总额 529,999,994.1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1,049,994.1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2 年 10 月 31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天健验〔2012〕34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分别在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绍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绍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分别与上述三家
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开户银行中分别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财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
配合财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财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财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俊、许金洋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财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财通证券。开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总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财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财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通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财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财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财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特此公告。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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