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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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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明确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协调部门,公司财务部为牵头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管理层、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议的组织、联络、记录和存档。财务部负责向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提供沟通所需要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沟通工作。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报编制前向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全面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投资、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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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外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七)关联交易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八)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九)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十)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检查、调查和被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

(十一)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影响情况;

(十二)对公司业绩和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在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的基础上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公司上市后,若发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在年审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情况;

(二)具体审计计划;

(三)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办法;

(四)确定的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独立董事有权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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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注册会计师就年报初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十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和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年报相关内容,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真实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客观地分析公司发展面临的形势,充分揭示公司未来发展面临的风险。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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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有权对聘请中介机构、对外担保等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地考察均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其他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参照公司股票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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