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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时,公司经理层及相关部门和人员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应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具有能够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程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期间如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公司须适时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经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经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经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经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经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

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工作规程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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