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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霸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为了完善和健全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应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结合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上述制定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的分配方式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该年度合并报表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以现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余额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司营收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在编制年度报告时,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等因素,编制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管理层编制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2、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做出决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拟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决议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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