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李瑾)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21日任期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李瑾,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二级律师、嘉兴市人大代表、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嘉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中共党员。1994年9月至1994年12月在桐乡市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1995年1月至今在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本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2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李瑾 | 2 | 1 | 1 | 0 | 0 | 1 |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任职期间认真审阅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按时出席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没有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审批程序,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任职期间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年,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1.2023年4月25日,本人就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人就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会计政策变更、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人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1 | 1 | 1 | 1 |
2023年,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讨论拟定了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议,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积极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阅,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汇报,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等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2023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在本人任职期间,本着勤勉尽责,对公司及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对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公司经营发展以及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股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2.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确保本人的知情权,公司能够及时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运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配合本人开展实地考察工作,认真听取独立董事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在本人任职期间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2023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议表决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相关信息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3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综合考虑其审计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后决定的,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陈尔容先生、陈子彦先生、陈子怡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黄少明先生、沈洪垚先生、马洪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提名事项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3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无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发生。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合理、有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已于2023年5月22日换届离任。在此,谨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 瑾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