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尽职尽责、谨慎勤勉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按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范红枫先生:1966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浙江省慈溪市司法局办公室文书、浙江省慈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律所主任,现任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慈溪市律谐商事调解中心董事长。2018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本人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
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出席并认真审阅了上述各项会议的会议资料,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报告期内本人以审慎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所示: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 (次) | 缺席 (次)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应参加股东大会 (次) | 实际参加股东大会 (次) | |
范红枫 | 6 | 6 | 0 | 0 | 否 | 2 | 2 |
注:亲自出席包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了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会议议题,履行了委员职责,提升了董事会决策效率。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所示:
姓名 | 参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情况 | 参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 (次) | 缺席 (次) | 应参加董事提名委员会 (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 (次) | 缺席 (次) | |
范红枫 | 2 | 2 | 0 | 0 | 2 | 2 | 0 | 0 |
注:亲自出席包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公司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高新区工厂即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年产20亿件汽车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考察,详细询问了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经理就基建情况、设备安装进度等作了详细的汇报,项目建设进度总体符合预期。同时,对周边工厂进行实地考察并调研。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空余时间为公司员工义务进行法律知识介绍,让更多的人懂法、知法。
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积极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2023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学习最新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本人同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公司相关部门及时、详细的提供相关资料,对本人的工作给予了积极配合和支持,保证了本人享有的充分知情权,未有任何干预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形。同时,管理层也能积极广泛地向本人征求相关建议和意见,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公司管理层在制定公司战略、经营计划、推进数字化变革等工作时,充分听取并研究采纳本人相关建议。
(六)年报期间所做的工作
在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听取了管理层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与
年审会计师就年报审计计划及安排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在年审会计师结束现场工作并初步确定结论前再次进行了沟通,询问年审会计师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能如期完成工作。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工作,确保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如期披露。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为,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且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人仔细阅读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股权激励情况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公司为其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薪酬情况
2023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就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做出决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定,本人对年报中披露的薪酬情况无异议。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年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本人对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较为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因此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出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督促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通知和要求,对股东、关联方及公司自身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检查,未发现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形。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整、充分、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形成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目前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相关制度在实
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发挥着应有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合理保证经营合法依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以及下属委员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了公司相关工作顺利开展。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运作规范。作为法律专业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发挥自己法律方面的经验,对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相关制度的制定等事项建言献策,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并发表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着忠实、勤勉、独立、谨慎的原则,以对所有股东负责的态度,本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在公司已连续担任了6年独立董事,2024年4月15日任职到期,2024年,我会站好最后一班岗,继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及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特此报告。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红枫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