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600号”文核准,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万股,发行价格为6.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5,583.8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151.69万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担任合兴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合兴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2021年1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6层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保荐代表人 | 秦磊、陈轶劭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82795586008C |
法定代表人 | 陈文葆 |
注册资本 | 401,000,000元 |
成立日期 | 2006年11月14日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幸福东路1098号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幸福东路1098号 |
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市时间 | 2021年1月19日 |
电话 | 0577-5711 7711 |
传真 | 0577-5757 0796 |
经营范围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塑料制品、电子元件及组件、电子真空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售后服务;金属制品机械加工、销售;塑胶原材料、金属材料销售;模具研发、制造、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汽车电子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如下:
1、保荐机构根据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合兴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合兴股份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合兴股份业务情况,对合兴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保荐机构督导合兴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5、保荐机构督促合兴股份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6、保荐机构对合兴股份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合兴股份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7、保荐机构督促合兴股份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审阅;
8、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合兴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9、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合兴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0、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合兴股份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保荐机构制定了对合兴股份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合兴股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公司内部治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事项,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督导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导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合兴股份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合兴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合兴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秦 磊 陈轶劭
法定代表人:
朱 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