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取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经审慎分析,对本次拟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符合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请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江小三、单德彬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