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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山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为进一步完善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提高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并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不固定的股利分配模式。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本章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根据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通过多渠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监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该期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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