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控体系体制机制情况、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内控执行机制、内控监督评价情况、重点业务领域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业务领域主要包括:重要岗位授权管理和权力制衡、境外业务领域、投资并购领域、资金活动领域、财务管理领域、采购和销售管理领域、资产管理领域、关联交易和募集资金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重点关注的高风险业务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控评价业务和事项
1、内控体系体制机制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运营,以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情况,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重要的决策制度,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促进治理结构各司其职、规范运作。
公司设有监事会、纪检、内审部等机构和部门负责对公司成员及重大事项进行监督。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经理层报告,对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内控制度制定情况
公司由合规中心牵头负责归口管理公司内控体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系统建立了各项主要制度和配套业务流程,全面涵盖了公司各项经营业务和综合服务管理职能,通过跨部门综合评审确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要求和法规、内外监管要求,并不断提高制度流程信息化工作。
3、内控执行机制
公司通过制度流程嵌入信息系统,对业务的刚性执行进行有效控制,由各职能管理部门、设立的“合规管理员”队伍、内外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通过日常检查、集中抽查、专项治理等方式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并对违反内控制度行为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4、内控监督评价情况
公司对所属全资子(孙)公司的监督评价严格落实“三年全覆盖”的要求,通过实施日常专项检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方式,对公司内控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发现的内控缺陷整改持续进行监督并有效落实。
(三)重点业务领域
1、重要岗位授权管理和权力制衡
公司为了预防和及时发现在执行所分配的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和舞弊行为,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制定了较为详尽的岗位职责分工,岗位设置贯彻了“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在内控制度和流程中明确规范:如将现金出纳和会计核算分离;将各项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人员分离等。
根据交易金额的大小以及交易的性质,划分为两种层次的交易授权,即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都汇编成册,并明确了各个环节的授权。公司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
特别授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投资、担保、资产出售、关联交易等明确了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内容,制定了相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在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由董事会批准;授权范围外的,
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制定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决策清单,对授权事项和审批程序及审批额度做了进一步明确。
另外,公司通过运用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综合控制措施,系统保障内控系统的有效运行。
2、境外业务领域
公司具体负责对境外业务和境外全资子公司的跟踪管理、信息收集和评估汇报工作。严格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进行管理、决策,依法对生产经营、资金、财务等重大方面进行监管管理,有效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投资并购领域
公司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投资并购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投资的决策权限、执行与监督。公司投资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对外投资均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签订投资合同严格遵循审批规定,保证合同能正常履行。
4、资金活动管理
公司制定了《资金管理制度》、《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等与资金管理有关的制度,由资金管理部对公司所有资金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设立专职人员管理货币资金,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与办理货币资金业务。通过出纳与会计工作职责分离、资金定期盘点核对、库存现金限额管理、银行账户审批和印鉴分离管理等措施,有效地保证了公司的货币资金的安全。所有资金支付实行授权管理,规定了资金从支付申请、审批、办理支付与复核等各个环节的权限与责任,从而保证了公司资金的安全运转。
5、财务管理领域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有关的补充规定,制定了包含财务核算、会计政策、财务管理等内容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财务报告管理制度》等专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具备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
公司的负债、资产均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合理、完整计录,收
入及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准确,每季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全面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利润计量准确,严格按照要求定期出具和报送各项财务报告,会计信息对外披露严格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对外准确披露。
6、采购和销售管理领域
公司制定了《采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对采购管理原则与分工、采购计划、采购申请、采购方式、合同与订单管理、采购验收及付款等管理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制订了在途物资、超期库存等管理流程,加强请购、审批、购买、入库、付款等环节的风险管控,对公司的采购业务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公司制定了《存货与储运管理制度》规范存货管理流程,明确存货取得、验收入库、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采用专业信息化系统对存货进行管理,强化会计、出入库等相关记录,确保存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同时要求根据各种存货采购间隔期和当前实际库存情况,综合考虑企业经营计划、市场供求等因素,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存货到货日期和数量,尽量保证存货处于合理库存状态。
公司制定了《销售管理制度》、《客户信用管理办法》、《客户管理制度》等一系列销售管理制度和配套流程,对销售管理原则与分工、销售计划、客户开发与信用管理、销售定价、合同与订单管理、销售发货与收款、客户服务等重点环节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制定了《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明确销售、财务、业管等部门的职责,并严格考核,实行奖惩;加强了应收账款回款的管理,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账款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同时将销售货款回收情况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之一,以保证公司销售业务的正常开展和货款及时安全回收。
公司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印章与证照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对采购和销售业务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合同、协议、订单的签订、审批、授权、执行和管理、归档等做了系统的规范。
7、资产管理领域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管理制度》、《招标管理制度》等,对各项资产的申请采购、收发使用、保管盘点、报废处置等进行了规范。行政管理
部门对资产采购的供应商准入和资信审核、售后服务评估等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合格的行政服务供应商库。重大资产的采购严格按照《招标管理制度》和程序执行,避免出现“应招未招”、“先采后招”、虚假招标、利用关联企业围标串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等不合规情况。
8、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严格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做到了关联交易的公平和公允性,有效地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9、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以及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
缺陷等级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错报≥资产总额的1.5%;或错报≥营业收入的5%;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损失或风险敞口 |
缺陷等级 | 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 | 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1.5%;或营业收入的3%≤错报<营业收入的5% |
一般缺陷 | 错报<资产总额的1%;或错报<营业收入的3%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或违法行为,并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财务报告相关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存在系统性失效,或重要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决策要求,或一个业务领域存在多个重要缺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法律风险或不良影响;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对已签发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和追溯,并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 5.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重要内控缺陷整改要求未落实,或重大、重要内控缺陷重复发生3次及以上; 6.内部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并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7.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其他三种意见的审计报告。 |
重要缺陷 | 1.其他员工发生较严重集体舞弊行为,并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2.财务报告相关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设计存在较大缺陷,或重要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决策要求,或一个业务领域存在多个关注类缺陷;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并对企业造成较大影响; 5.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内控缺陷整改要求未完全落实,或一般内控缺陷未整改,或一般内控缺陷重复发生3次及以上; 6.内部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的重要业务监督无效,并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
缺陷等级 | 直接财产净损失 |
重大缺陷 | 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额的1.5%;或直接经济损失≥营业收入的5%;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损失或风险敞口 |
重要缺陷 | 资产总额的1%≤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额的1.5%;或营业收入的3%≤直接经济损失<营业收入的5% |
一般缺陷 | 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额的1%;或直接经济损失<营业收入的3%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决策失误,很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三重一大”制度存在严重缺陷,或发生违反“三重一大”制度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并对企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董事、特定人士或上述人士的紧密联系人参与公司业务链交易,未按规定申报或回避;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并对企业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4.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企业声誉受到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及高级管理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党风廉洁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或撤职及以上党政纪处分; 6.重大、重要内控缺陷整改要求未落实,或重大、重要内控缺陷重复发生3次及以上; 7.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或重要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决策要求,或一个业务领域存在多个重要缺陷,造成重大损失、法律风险或不良影响等。 8.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重要缺陷 | 1.违反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决策失误,很有可能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三重一大”制度存在一定缺陷,或发生违反“三重一大”制度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一定负面影响;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并对企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较大损失; 3.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并对企业运营产生较大影响;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4.媒体负面新闻经常出现,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企业声誉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5.重要内控缺陷整改要求未完全落实,或一般内控缺陷未整改,或一般内控缺陷重复发生3次及以上;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设计存在较大缺陷,或重要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决策要求,或一个业务领域存在多个关注类缺陷; 7.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明显不足。 |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六、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长:
周继国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