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减少公司资产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第五条 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本公司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本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
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通常逾期超过30日,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租赁应收款,本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第六条 应收款项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对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了信用减值的,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而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是可行的情况下,本公司按照信用风险特征划分应收账款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本公司将其差额确认为应收账款减值损失。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各组合确定依据及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方法如下:
确定组合的依据 | |
账龄组合 | 以应收账款的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 |
关联方组合 |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公司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
账龄组合 | 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
关联方组合 | 除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本公司无法按相关合同条款收回款项外,预期信用减值损失为0 |
本公司根据以前年度的实际信用损失,并考虑本期的前瞻性信息,对以应收账款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估计如下:
账龄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下同) | 0.5 |
7个月-1年 | 5 |
1-2年 | 30 |
2-3年 | 50 |
3-4年 | 80 |
4-5年 | 90 |
5年以上 | 100 |
第七条 其他应收款项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对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其他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了信用减值的,对该其他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以款项性质作为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账款分为组合,在组合的基础上基于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本公司将其差额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各组合确定依据及预期信
用损失计提方法如下:
确定组合的依据 | |
账龄组合 | 以其他应收款的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 |
关联方组合 |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公司 |
押金及保证金等组合 | 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押金及备用金等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
账龄组合 | 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
关联方组合 | 除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本公司无法按相关合同条款收回款项外,预期信用减值损失为0 |
押金及保证金等组合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该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为0 |
本公司根据以前年度的实际信用损失,并考虑本期的前瞻性信息,对以其他应收款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估计如下:
账龄 |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
6个月以内 (含6个月,下同) | 3 |
7个月-1年 | 5 |
1-2年 | 10 |
2-3年 | 30 |
3-4年 | 50 |
4-5年 | 80 |
5年以上 | 100 |
第八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
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如当出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时,本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十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本公司在每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固定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有迹象表明一项固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本公司以单项固定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本公司难以对单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固
定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本公司在每期末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在建工程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有迹象表明一项在建工程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在建工程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在建工程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在建工程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在建工程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当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在建工程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如有明显减值迹象的,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有迹象表明一项无形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公司以单项无形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公司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无形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无形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根据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当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无形资产的折耗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
相应调整,以使该无形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三章 资产核销的确认依据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具体包括:
(一) 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 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 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长期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五条 应收款项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六)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七)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 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核销申请,说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金额等;
2、部门分管领导经过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公司业务管理部、财务中心、合规中心等相关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4、单笔核销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含本数)且年度累计核销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所确认的净资产1%(含1%)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单笔核销金额超过300万元或年度累计核销金额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所确认的净资产1%的由党委会、董事会核准同意。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监管规则,认真履行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核销公告及监事会意见。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修订意见,最后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