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核查意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中电港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交易背景情况
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或“中电财务”)签订的《2022-2025年全面金融合作协议》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依据《2022-2025年全面金融合作协议》约定,该协议自中电港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为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授信额度储备,在综合考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经公司与中电财务协商重新签署《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办理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新协议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替代旧协议。有效期三年,其他协议条款不变。前述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的程序。
(二)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的前身是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1988年3月1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年4月2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为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电子工业部的直属企业,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管理、监督、协调和稽核。
2000年11月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改组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并更名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开始正式运营,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编号:L0014H211000001),并获得由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90836Y)。
2022年9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事项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664号),财务公司吸收合并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并筹建贵州分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解散。2023年5月,贵州分公司开业。吸收合并后中电财务注册资本变更为19.01亿元,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成为本公司股东,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1)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96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57.66%;
(2)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49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23.61%;
(3)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2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5.37%;
(4)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资0.89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4.66%;
(5)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0.7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3.93%;
(6)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0.40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2.12%;
(7)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0.38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2.02%;
(8)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资0.12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0.63%。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二十、二十一层。注册资本:人民币190,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郑波。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金融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
(一)服务内容
1、中电财务为公司(协议中所提及的“公司”包括公司及所控制的下属公司)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协助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顺畅收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结算业务品种:交易资金的收付、外汇结售汇、吸收存款并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中电财务应为相关企业安装网银系统、定期提供对账单,对资金结算流量和结余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相关企业提供资金结算专用电脑等。
2、中电财务按照信贷规则向公司提供授信融资,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发展。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授信融资品种:本外币贷款、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应收账款保理、非融资性保函等。
3、中电财务为公司提供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开立资金证明、贷款承诺、一般性策划咨询以及专项财务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二)合同金额
经综合考虑公司相关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中电财务拟在未来三年中给予公司如下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但额度内各种授信品种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金额,根据授信额度制定如下的结算额度:
上限(人民币) | |
1、资金结算余额 | 50亿元 |
2、综合授信额度 | 50亿元 |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公司在中电财务的结余资金,中电财务保证按照公司指令及时足额解付,并按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计付存款利息。中电财务按照日积数计算法计息,按季结息。
2、公司在中电财务取得的融资,中电财务按总体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同类型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中电财务按照日积数计算法计息,按季结息。
3、中电财务向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委托代理、非融资性保函、资金证明、贷款承诺等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
4、中电财务免予收取公司在中电财务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汇划费用,免予收取中电财务为公司开立询证函的费用,免予收取中电财务为公司提供的一般性策划咨询服务费用,但专项财务顾问项目除外。
5、中电财务充分利用金融资源优势和金融专业优势,为公司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中期票据专项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及组织承销专项服务,中电财务就此类专项财务顾问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金融机构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6、在使用中电财务金融服务前,公司有权通过了解市场情况来确认中电财务提供的合作条款是否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29,474.28万元,贷款业务余额为25,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年初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年末余额 | 收取利息、手续费 | 支付利息、手续费 |
一、存放于中国电子财务公司存款 | 59,997.29 | 1,510,489.90 | 1,541,012.91 | 29,474.28 | 257.54 | |
二、公司向中国电子财务公司借款 | 7,646.52 | 25,000.00 | 7,646.52 | 25,000.00 | 249.51 | |
(一)短期借款 | 25,000.00 | 25,000.00 | 249.51 | |||
(二)长期借款 |
项目名称 | 年初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年末余额 | 收取利息、手续费 | 支付利息、手续费 |
(三)票据贴现借款 | 7,646.52 | 7,646.52 | 0.00 | |||
三、委托中国电子财务公司贷款 | ||||||
(一)短期借款 | ||||||
(二)长期借款 | ||||||
四、其他金融业务 | ||||||
(一)海关保函担保金额 | 1,800.00 | 1,800.00 | 0.00 | |||
其中:对应质押的大额存单或保证金金额 | 1,800.00 | 1,800.00 | 0.00 | |||
(二)备用信用证保函担保金额 | 4,251.28 | 2,200.00 | 2,051.28 | |||
其中:对应质押的大额存单或保证金金额 | 4,543.00 | 2,200.00 | 2,343.00 | |||
(三)与境外子公司间的跨境资金池业务(公司作为委托方,中国电子财务公司作为受托方) | 74,000.00 | 424,000.00 | 296,300.00 | 201,700.00 | 57.50 |
三、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情况
(一)风险评估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编制了《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专项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1-00052号):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公布)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等风险管理体系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风险防范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
全,公司制定了《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风险处置预案涵盖了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披露、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后续事项处置等内容,内容全面、明确、可行。公司将按照该预案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四、会计师对公司2023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其结论为:
“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中电港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履行情况良好,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已经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将按照该预案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邦新 王申晨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