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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港: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开展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合同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采取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方法,对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风险为导向,以增加价值为目标,以资金流向和业务流程为主线,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逐级审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按计划或委托要求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不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以外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不对经营管理活动行使决策和管理权。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方的身

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四)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内部审计要发挥事前咨询评估、事中跟踪纠偏、事后监督评价功能,实施全程监控和评价。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责部门,向公司分管领导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开展专项工作,或牵头组织其他人员组成专项审核组开展专项工作。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公司所属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聘请外部专业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项目。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法律、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熟练掌握审计技能与项目推进能力;

(三)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制度体系;

(四)持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

(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勤奋和忠诚;

(六)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内部审计工作过程、结果和审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在内部审计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办法等,对所有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合同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内部审计工作,对经营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六)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对中介机构在公司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内部审计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按照公司内审部的工作要求,配合完成各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对内审部提出的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建议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有效落实;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若审计人员存在影响审计工作客观性的情况,该审计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审计对象包含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类型和内容包括:

(一) 财务审计:包括财务预决算审计、成本费用审计、资金管理审计、工程项目支出审计等;

(二) 内控审计:包括公司内控制度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其他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合同审计:对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中介服务等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的合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 经济效益审计:各项对外投资、项目、重大项目投入产出效益、业绩考核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 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或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等。

第四章 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七条 在审计工作开展中,内审部和审计人员行使如下权限:

(一)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上级单位等的要求,组织安排审计工作;

(二)在批准的范围内,实施审计工作程序,接触必要的记录、人员和有关的部门;

(三)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且应当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四)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对象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篡改;

(五)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对有关文件、内部审计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七)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向管理层反映。对无法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应当根据受影响程度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

(八)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及时向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事项,应提出相关改进或纠正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内审部经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有权从公司内部或外部获取所需人员的协助和配合。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应于每年初依据工作职责和管理需要,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前准备:内审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初步了解后制订项目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工作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内审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即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重新执行等方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就审计有关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特殊情况除外)。

(四)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审计概况、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

内审人员在审计结束后准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审人员需要在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前确保所做出的审计发现、建议和结论已与被审计对象管理层和/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过商讨。被审计对象管理层和/或相关负责人应收到审计报告后及时提供他们对审计发现和整改措施的意见,并设定执行整改的最后期限及负责实施的人员。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最终形成的审计报告中,对审计发现按照对公司影响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总体上分为三类,包括重大审计发现、重要审计发现、一般审计发现,其中:

(一)重大审计发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监管机构的处罚;

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或与他人串通谋取公司利益;

可能会影响到公司未来经营,或损害公司利益和资本状况的情形。

(二)重要审计发现:

决策程序出现一般失误的,造成公司财产轻微损失;

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造成公司财产轻微损失;

重要管理制度或系统存在重要设计或执行缺陷。

(三)一般审计发现:

除重大、重要审计发现以外的情况,认定为一般审计发现。

第二十一条 审计发现中存在违反《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部应及时反馈

公司管理层及绩效管理部门。公司依据情节轻重,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被审计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可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停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抗拒或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反馈执行情况的;

(七)其他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落实整改,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被审计单位应于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发现整改计划汇总反馈给内审部。

对于重大审计发现,内审部需要将问题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进行通报,被审计对象必须在审计报告发出后3个月内加以整改或纠正。

对于重要或一般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必须在审计报告发出后6个月内加以整改或纠正。

在审计发现整改阶段,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部及时将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行为反馈至公司管理层及绩效考核部门:

(一)拒绝执行审计整改,且无任何情况说明;

(二)无正当理由多次无故推迟或延期问题整改;

(三)对应该整改的问题敷衍、消极、抵触等态度不端正;

(四)多次整改依然未达到要求的。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工作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纳入审计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管理细则遵照《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审计保密工作第二十六条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谈论涉密信息;不在审计过程中随意承诺、答复不应该作出承诺、答复的问题和事项;不在审计结论做出之前对被审计单位定性、下结论;不得让非审计人员代管审计资料,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将审计资料外借。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制度或公司相关保密的有关规定,导致涉密信息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致命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或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内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发布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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