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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山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对外发布

信息行为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告。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并严格履行。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董事会公告。

第二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第三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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