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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山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修改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在收到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同时,董事会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
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2.1.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办法如下:……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本所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本所其
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5、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6、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存在失信行为的,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是否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如存在前述任意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风险。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注:除以上条款和少量不影响条文含义的标点符号、字词、编号调整,其他条款内容不变。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改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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