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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锻造: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001282 证券简称:三联锻造 公告编号:2024-019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将经营范围变更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模具设计、开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电机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业设计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上述变更情况,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模具设计、开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电机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业设计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对优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方可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期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过半数董事及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过2/3以上董事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监事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
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如下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该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足以支付该次现金股利的; (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如下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该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足以支付该次现金股利的; (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2.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2.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期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董事会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定期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变更结果需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章程》(2024年4月)。

特此公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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