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按照 公司章程》,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并有至少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如审计委员会委员有2名以上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提案的意见报告的,董事会可以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因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部门负责人为联系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每季度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审计委员会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十二条((监事会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委员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
料至少10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证券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决议、记录等应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