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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2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11-10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
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应但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
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将其作为特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相关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
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红利的利润分
配预案;
   (五)需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七)独立董事认为
有必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 公司先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若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有不少于十天的时
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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