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大华会所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3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24年1月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经评估,近一年大华会所资质合规有效,履职能够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
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在2023年度审计计划阶段,大华会所就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总体审计策略及审计计划,包括审计范围、项目团队人员构成、重要时间节点等事项与公司管理层、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在2023年度审计结束阶段,对审计基本情况、总体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按照 业务约定书》,遵循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大华会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会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 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会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总体评价
公司认为大华会所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审计行为规范有序,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