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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蝶实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603073 证券简称:彩蝶实业 公告编号:2024-009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现将主要修订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举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其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可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其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一)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公司发布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前一日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五)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七)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投给数名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1、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即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补选。 (四)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公司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在选出的董事或监事就任前,原董事或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或监事职务。 (五)实行差额选举时,如按选举得票数排序处于当选票数末位但出现两个或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均不能当选。按照选举得票数排序处于该等董事、监事之前的候选人当选,缺额按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 (六)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分别计算。2、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补选。 4、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且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独立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1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的任期应推迟到该次股东大会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5、实行差额选举时,如按选举得票数排序处于当选票数末位但出现两个或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该等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均不能当选。按照选举得票数排序处于该等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之前的候选人当选,缺额按上述3、4项的规定执行。 6、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分别计算。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节 董事会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决策机制为: (一)股利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利分配基本条款 公司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进行股利分配。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况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三)股利分配的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决策机制为: (一)股利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利分配基本条款 公司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每年利润分配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进行股利分配。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况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三)股利分配的程序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股东可以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四)股利分配的具体形式和标准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四)股利分配的具体形式和标准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除上述条款修改及条款序号顺延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修改涉及的工商备案等事宜。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拟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som.cn),最终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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