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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运股份:会计核算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和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对应的具体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以下统称“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以财政部颁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 公司会计核算按月、季、半年度、年划分会计期间。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自每年的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五条 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作为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公司在对会计报表项目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如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对个别会计报表项目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八条 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九条 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

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明晰性,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三条 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开设会计账册,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章 货币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对于外币现金和存款,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七条 公司将同时具备期限短(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四个条件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第三章 金融工具

第十八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公司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十九条 公司的各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包括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债权投资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第二十一条 应收款项按往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四条 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通常逾期超过规定时间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已经

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第二十五条 除已单独计提减值准备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包括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公司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按账龄段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采用账龄分析法确定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同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账龄分析法情况,考虑按以下计提比例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账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5%5%
1-2年15%15%
2-3年30%30%
3年以上100%100%

第二十六条 应收款项确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或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清偿责任,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等等),根据相关规定,经批准可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原提取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冲销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存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并按照存货准则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货的计价:(1)除低值易耗品以外的存货发出时

按加权平均法计价。(2)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三十条 公司外购的存货,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第三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则需要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对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明显不公允的,管理层有权对入账价值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因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则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三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周转材料,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领用的周转材料应由实物管理部门造清册备查登记,加强实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组织审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对包括周转材料在内的各类存货进行定期盘点,每半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存档。对盘点结果与账面记录不符的,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并处理完毕。

第三十六条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指导原则

为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同意对公司存货资产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内容为指导,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的存货库龄结构和历史跌价损失数据情况,对以下几种情况综合考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

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库龄较长超出公司存货平均周转天数的存货;

6、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全额提取跌价准备: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

1、考虑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

存货账面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对于库龄较长超出公司存货平均周转天数的存货,基于谨慎性原则,同时结合公司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属性不同的实际情况,考虑按以下计提比例标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库龄计提比例
原材料库存商品
0-6个月不计提不计提
6-12个月2%2%
12-18个月10%30%
18-24个月10%60%
24个月以上30%-100%60%-100%

第三十七条 对盘盈盘亏以及无法继续使用的存货,由实物管理部门

造清册并说明原因,由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按规定程序报公司管理层批准处理,获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则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说明;如果期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差额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公司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于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下述不同情况,分别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应区别下列情况计量合并成本:

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合并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做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合并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合并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按照准则规定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四十四条 对于符合下述情况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公司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被投资单位为公司的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第四十五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

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公司对被投资单位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情况除外。其他实质上构成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如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应收款,该款项的清偿没有明确的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难以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公司的长期权益。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公司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后确认。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有重要性的,则可选择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确认投资收益,但必须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以及无法合理确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等原因。

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但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在分析具体的变动原因后,调整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八条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的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则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则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五十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需要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处置当期的损益。

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结转,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对于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比例结转,因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确认为金融资产,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全部结转。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每一项交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把符合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分类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通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等。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其取得成本按以下规定进行确认: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定。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该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换入的固定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符合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月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除经特别批准之外,其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扣除预计的净残值后制定其折旧率。

第五十七条 除了少数重要的固定资产项目,需要公司单独核定净残值以及折旧年限等要素之外,通常情况下公司按照下述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

类 别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20-500-52.00-5.00
机器设备5-1556.67-19.00
通用设备3-100-510.00-31.67
运输设备3-5519.00-31.67
电子及其他设3-5519.00-31.67

第五十八条 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重新复核。未来预计使用寿命如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则应调整固定资产剩余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则应调整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则应及时地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使其更加能够体现未来利益的实现方式。在估计未来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要素时,需要公司市场与战略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以及相关技术部门人员的共同参与配合,必要时可以在履行审批程序后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如果已经提足折旧,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可以再补提折旧。

除了上述已经提足折旧并继续使用以及按照规定单独估价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外,公司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六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审计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实施,每年至少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需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收益;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剔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损失。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其差额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

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需要办理会计手续。公司根据管理职责的不同,由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卡片。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于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的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六十五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示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第六十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只有在符合定义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七条 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企业购入的房地产,部分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予以单独确认的,应按照不同部分的公允价值占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将成本在不同部分之间进行分配。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九条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成本、安装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第七十条 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即因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则按照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入账;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则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入账。第七十一条 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七十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第七十三条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第七十四条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按期(月)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七十五条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适用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不得转回。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七十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是因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房地产转换形式主要包括: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相应地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3)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相应地由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4)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相应地由固定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5)房地产企业将用于经营出租的房地产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从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

第七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八章 租赁

第七十八条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七十九条 一项合同要被分类为租赁,必须满足三要素:

(一)存在一定期间;

(二)存在已识别资产;

(三)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就合同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1)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2)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各项租赁业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八十二条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使用权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本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本公司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但不包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成本。第八十三条 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租赁负债。租赁负债按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包括:

? 固定付款额(包括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 根据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 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公司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 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公司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本公司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但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则采用本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公司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调整相应的使用权资产,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权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的,本公司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本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和原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但是,租赁付款额的变动源自浮

动利率变动的,使用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现值。第八十四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按照新租赁准则有关规定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第八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自租赁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公司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第八十六条 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作出决定。第八十七条 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承租人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如果使用权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短于前两者,则应在使用权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第八十八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第八十九条 对于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否则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第九十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以下原则对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1)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增加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2)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3)因重估或租赁变更等原因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九十一条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1)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2)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公司重新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本公司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本公司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九十二条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无论所有权最终是否转移,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本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时,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

第九十三条 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租金收入。本公司将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分摊计入当期损益。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

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第九十四条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本公司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将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按照“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第九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的标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权等。

第九十七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才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二)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九十八条 公司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第九十九条 公司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

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条 公司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第一百〇一条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初始成本入账。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的规定确定。第一百〇三条 对于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则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如公允价值比例)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则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在经过必要的努力之后,仍然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则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

第一百〇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除了明显可以确定其预期的利益实现具体方式外,均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摊销无形资产的期限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摊销无形资产的期限需要公司的技术部门、生产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等共同参与。第一百〇八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对无形资产预留净残值。第一百〇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但需要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第一百一十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测试和会计处理。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同样需要公司的技术部门、生产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等共同参与。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实现方式进行重新复核。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与以前估计明显不同的,则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重新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进一步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无形资产的未来利益是靠出售其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来实现,则将摊销金额计入相关产品或资产的成本(如专有技术);否则均记入摊销当期损益(如土地使用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公司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再为公司带来任何经济利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对于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收益期限分期摊销。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赚取租金或等待增值后出售的,将其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利用取得的土地开发商品房出售,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公司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房屋建筑物时,则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分开核算,分别计提折旧和摊销。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时,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出租的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来记录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成本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对无形资产通过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三个科目来核算,并分别按照不同的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处置无形资产时需要同时结转相应的累计摊销数和减值准备数,并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作为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损失)。

第一百二十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的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租金、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

如果发现有证据表明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则按照企业合并准则和资产减值准则的相关规定,区分同一控制下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进行处理。商誉于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第一百二十二条 研究与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除了要遵循无形资产确认和初始计量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其他特定的条件,才能够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研,有关研究活动的例子包括:为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

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研究阶段的特点在于:

(1)计划性。研究阶段是建立在有计划的调研基础上,即研发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的批准,并着手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市场调查等。

(2)探索性。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在这一阶段不会形成阶段性成果。第一百二十四条 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开发阶段的特点在于:

(1)具有针对性。开发阶段是建立在研究阶段基础上,对项目的开发具有

针对性。

(2)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条件包括: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内部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量:内部研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可直接归属成本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以及按照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可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第十章 资产减值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存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发生的减值,分别按照相关具体准则以及前述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长期资产如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合营公司以及联营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商誉等资产的减值,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首先需判断各类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但是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的时候,公司参考下述原则:

(一)存在市价的资产,其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且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由于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资产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三)对于部分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中的流水线等等,由于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明显提高,从而对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使用的折现率产生重大影响,并进一步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闲置不用,或者按照公司的经营计划即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

远低于预计金额等。第一百三十二条 一旦发现某项资产发生减值迹象,公司需要进行下一步具体的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公允价值以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计算需按照资产减值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以及管理层的经营决策意见来进行。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金、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在判断减值迹象以及计算可收回金额时,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指南所提示的重要性原则来进行。第一百三十四条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则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百三十五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需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相应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一百三十六条 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

第一百三十七条 处置或收回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则需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调整当期损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对于无法确定可收回金额的单项资产,需要根据不同的经营特点确定相应的资产组,对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后,进一步根据准则确定各个单项资产的减值准备。

对于总部资产和商誉,原则上需要将其分摊到相关的资产或资产组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具体的测试方法以及会计核算处理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按上述规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区分资产项目

进行单独核算,同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上,对应的资产项目则按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一章 所得税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对所得税项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以前和当期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应交税金,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当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并按照准则规定的方法进一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源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源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则采用与预计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当期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对于根据暂时性差异计算出来的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期初比较后得出的差额,确认为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上述两项所得税费用之和作为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列示。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某些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影响,不通过利润表核算,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项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于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历年累计纳税亏损,在公司管理层预计未来五年内很可能产生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的情况下,由管理层出具有说服力的书面文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重新复核。如果发现很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时,需要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项目,需调整合并产生商誉的价值。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需要对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设置相应

的备查簿,详细记录各个引起暂时性差异的事项或交易、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的累计税收亏损、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已经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价值、相应的税率以及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累计税收亏损,且需要注明可抵扣累计税收亏损的到期日。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按照准则的规定,对所得税项目通过“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二章 应付职工薪酬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项目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的服务给予职工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对价支出。支付的职工对象包括全职、兼职、临时职工、公司正式任命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以及劳务合同用工等;支付的职工薪酬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含商业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等。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各个会计期间,将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了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按照职工服务的收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由生产成本、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由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除了上述之外的薪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一百五十条 国家对于部分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规定了计提比例的,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计量;国家没有规定比例的,公司管理层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进行预计,实际发生额大于或小于预计水平的,需要补提或冲回职工薪酬。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解除合同而提出的补偿,则根据公司的不能单方撤回的、正式的书面计划或建议(包括职工所在部门、数量、补偿标准、实施时间等),

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公司需要预计能够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根据数量和每个职位的补偿标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的判断条件,计提应付职工薪酬。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如果发生年金基金和以股份支付为基础的薪酬,则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或有事项和预计负债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或有事项是指因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结果不确定的现存状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公司判断某项获有事项引起的相关义务是公司的现时义务,且此义务很可能(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使公司的经济利益流出,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时候,需要将该或有事项确认为预计负债;不满足前述条件的或有负债,仅仅在附注中予以披露。第一百五十五条 确认预计负债时,不予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时可能形成的利得。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对于发生的预计负债清偿数额,如果预计能够从第三方得到补偿的,补偿金额在能够基本确定(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的情况下,将其单独确认为资产,但是该数额不得超过相关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如果对外签订了尚未履行完毕的商品买卖合同、劳务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等(待执行合同),且可以预计到此类待执行合同的执行会导致成本超过预期的经济利益(亏损合同)时,则按照准则的要求确认亏损合同的预计负债;公司不对未来预计的经营亏损计提预计负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于预计负债科目,分别设置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以及亏损性合同等明细项目进行核算,并分别计入“营业外支出”和“销售费用”等科目。

第一百五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账面的预计负债需要重新复核,并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四章 借款费用第一百六十条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具体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则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一百六十二条 借款费用资本化需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三个前提条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则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具体参照下述公式: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

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需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第一百六十七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第一百六十八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需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一百六十九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则应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十五章 外币业务核算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按照既定的方法折合人民币进行核算。

公司对发生的外币业务,以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市场汇价中间价,下同)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记账。

第一百七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日,区分外币货币性项目(指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期末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因即期汇率和初始确认汇率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

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外,计入当期损益。

(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资产负债表日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六章 收入、成本和费用的确认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相关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出售原材料、出租房地产、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一)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或服务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际占有该商品;

(四)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

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第一百七十四条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产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产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产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则需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并办理必要的发票退回等手续,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金;销售退回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来处理,冲减报告年度的销售收入等。第一百七十七条 禁止将退回的商品作为购入存货处理。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利息收入,按照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公司的货币资金的具体时间和协议利率来计算确认。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同成本包括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本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规范范围的,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二)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但是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在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本公司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第一百八十条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本公司转回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公司发生的各类期间费用,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需要按照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区分费用的性质,进行具体的明细类别核算。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销售费用指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专设的销售机构(销售网点以及售后服务机构等)发生的日常经营费用。主要包括销售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展览费、广告费以及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和折旧费等。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职工教育经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研发支出是指公司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相关职工薪酬、耗用材料、相关折旧摊销费用等相关支出,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归集: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设计试验等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相关手续费以及发生的现金折扣和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为了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或“制造费用”项目核算,不列入财务费用。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处理规定,计入当期损益,不允许跨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计提的各种社会贡献等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保基金费用、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以及各类员工保险等,其计提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期解缴有关部门。

第十七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一百八十九条 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公司出售非流动资产的决议已获批准;(2)公司已经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3)预计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起一年内,出售交易能够完成。

第一百九十条 延长一年期限的例外条款:由于发生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出售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如果是关联方交易,不允许放松一年期限条件。如果是非关联方交易,且有充分证据表明公司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允许放松一年期限条件,公司可以继续将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一百九十一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不再继续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公司不应当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计量,应当区分不同情况:(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3)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4)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非流动资产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应当按照两者孰低计量:(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2)可收回金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终止确认时,公司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章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本公司和全部子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财务报表。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以控制为基础来确定,所有本公司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全部纳入合并范围(不论其规模大小

或性质是否特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本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为依据,在对各公司之间的投资、所有重大交易、往来及结余款项进行抵消后,由本公司合并各项目数额编制而成。少数股东所占的权益和损益,作为单独项目列示于合并财务报表内。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百条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百〇一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以本公司合资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对公司内部的现金流量作适当的抵消后,由本公司编制。对于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部分,公司也可以视情况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为基础进行编制。

第二百〇二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根据本公司合资公司的个别所有者权益标为基础做适当抵消后编制;公司也可以视情况直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编制。

第十九章 会计报告及利润分配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月度财务报表可不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应当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并按规定对外报送。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在编制和对外报送财务报告时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如下:

项目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在建工程单项在建工程投入金额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应收款金额大于或等于200万元
重要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转回或核销单项金额大于或等于200万元
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预付账款单项余额大于或等于200万元
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单项余额大于或等于200万元
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合同负债单项余额大于或等于200万元
报告期内账面价值发生重大变动的合同负债本期变动金额大于或等于 1000 万元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10%以上的子公司
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对合营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占本期合并总资产1%以上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净利润对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在5%以上
收到的重要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单项投资活动收到的金额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
支付的重要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单项投资活动支付的金额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按规定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

务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经营所获利润,在依法缴纳各项税款后,按下述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

(二)按当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比例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按投资方原出资比例分配。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中的条款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其他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可以在不违反本制度原则的情况下,制定具体核算办法或细则,其中子公司需要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备案。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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