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当公司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5、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股利分配间隔时间同现金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盈利情况、资金供给与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附则
1、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