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上述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或人才市场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以及兼职情况等信
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有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及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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