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和《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工作细则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研究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交详实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战略研究小组的可行性报告和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会议结果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有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研究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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