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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本人范宏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否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否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否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本人韩海敏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否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否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否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本人刘亚萍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否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否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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